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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公布九大典型案例【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09:53:46 阅读: 来源:手帕厂家

本报7月19日讯(记者 辛戈)今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专项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据介绍,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涉企”案件491件689人,有力维护了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

2017年,山西检察机关开展了以“推进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的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确定了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七大类重点案件,并挂牌督办了23件在全省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产权保护案件。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减少了执法办案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此期间,全省检察机关还对近三年涉侵犯产权、涉企业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了梳理,建立重点案件、数据和工作情况清单式管理机制,特别是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排查、评查、挂牌督办。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涉企”案件进行自查,梳理各类重点案件642件,各市院对13件重点案件进行督办。今年以来,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涉企”案件491件689人,批准逮捕361件5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企”案件393件814人,提起公诉329件532人。

典型案例

案例一:韩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7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前往被害人陈某位于壶关县常平村的住所,多次按门铃、敲门无人开门,遂连续踢踹大门,强行闯入院内,多次摔倒并殴打被害人陈某,严重侵害了陈某人身和住宅安全。

韩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壶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1日,壶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后,被告人韩某提出上诉。2018年3月1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韩某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害人陈某系我省知名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严格证据审查,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依法快捕快诉,有力地保护了企业家的人身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卢某、任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间,卢某、任某经预谋,利用任某担任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翊晔公司”)设计部负责人的工作便利,秘密窃取太原翊晔公司为山西省曲沃县立恒钢厂等单位设计的轧机、风冷线等主机设备所需的零备件图纸、电子数据等商业秘密。二人将备件低价销售赚取利润,造成太原翊晔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22万余元。2016年底,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卢某、任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0万;任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该案系太原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官转变办案理念,成功将两名被告人交付审判,判处刑罚,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三:高某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公司印章案

2012年以来,高某在山西省太原市、浙江省多地服装批发市场订购“白坯”服装,并将购买的虚假“恒源祥”相关品牌标识交给供货方加工到“白坯”服装上,假冒“恒源祥”品牌服装销售。经统计,自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间,高某共销售假冒“恒源祥”商标服装12133件,销售金额636万余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经营的门店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品牌各类服装4204件,标牌价格439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被告人高某处查扣刻有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等名称的印章6枚。经鉴定,6枚印章均系伪造。

2017年底,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典型意义:高某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公司印章案作为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在阳泉市尚属首例。此案的成功办理,有力维护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及恒源祥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案例四:麻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麻某以每套包装1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某订购了50套贴有假冒注册商标的4L青花汾酒的包装,并通过胡某以1万元价格向胡某的亲戚购买散酒400斤。当日下午,麻某指使胡某、武某等5人将散酒和贴标的包装盒、酒瓶运输至吕梁市文水县一民宅内进行组装。此后,几人将25盒假酒运到祁县一饭店门口准备进行交易时被警方抓获。

同年11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麻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麻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胡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其余四人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杏花村汾酒集团是山西驰名商标,在全国拥有一定知名度,也是山西酒类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产品质量受到市场广泛认可,拥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此案的办理,显示出检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彰显了对民族品牌、知名企业和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案例五:武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2012年,长治市武乡县政府征用丰州镇城关村土地,用于武乡县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土地附着物补偿过程中,提出除正常补偿外,武某以16万元的价格强行购买腾飞公司价值133万余元的商铺。此外,1998年,武某在承包城关村车马店经营期间,私自将车马店前院集体厕所私自改建成小二楼(占地35平方米)后出租牟利。

2018年,武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某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此,武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此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武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武某强迫交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对武某案件的成功抗诉,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严厉打击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六:宋某职务侵占案

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宋某在担任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催收公司应收账款过程中,采取多收款少报账的手段,先后多次截留业务合作单位的混凝土款共计人民币273万元。据悉,钱款被其用于赌博等活动。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6年8月9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宋某系被害单位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长,不能恪尽职守,反而通过多收款少报账的手段,擅自截留公司资金供其挥霍,成了企业的蛀虫。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企业财产权,妨害了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七:荆某挪用资金案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荆某在担任阳泉新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利用保管公司财务U盾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使用U盾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做定期存款获取利息、多次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进行炒股、炒现货经营活动。经审计:被告人荆某任职期间挪用公司资金4920万元,偿还4076万余元,造成损失843.9万余元。

2018年3月13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荆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后,被告人荆伟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荆伟利用担任公司出纳及会计职务的便利,多次挪用巨额企业资金用于个人存款及投资,是一起侵犯企业财产权典型案例。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加大赃款追缴力度,帮助企业换回了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陈某合同诈骗案

陈某系在山西投资煤炭生意的福建商人。2013年8月,山西商人金某等人得知陈某家族所投资的公司要找合作伙伴,经协商两方签订合作开发煤矿协议。此后,金某等人依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亿元,但后又考虑到投资收益存在风险等因素要求退款。

此后,陈某因暂时无钱可退,先后两次出具退款承诺书及利息,但均未履行。2014年5月,陈某妻子为解决退款问题,与金某协商,提出以家族的古董、字画等抵押给金某,但金某未同意。2014年6月,金某向阳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及家人主观上一直在努力归还,故现有证据认定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遂作出对陈某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涉案的陈某家族企业系外省在山西的投资者,其经营活动不规范,应依法予以引导,但该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谦抑审慎运用刑罚权力,不能以刑事手段干涉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临汾市龙奎牧业公司执行监督案件

因公司经营运转需要,临汾市龙奎牧业公司向他人借贷了部分资金,因未及时偿还借款20万元被起诉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尧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龙奎牧业公司账户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冻结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查封张某某个人房产一套,并将张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此情况下,龙奎牧业公司的银行贷款被暂停,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经营陷入僵局。

2017年11月22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龙奎牧业公司提出的申请执行监督一案。经审查认为,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2月28日,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将张某某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张某某专程来到检察院表示感谢,表示:“是检察院救了企业,我的企业又活了!”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临汾市龙奎牧业公司是临汾市龙头企业之一。尧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过度采取措施,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受理申请监督案件后,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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