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家用002102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新闻】
冠福家用(002102)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10 月 14 日上午在泉州市德化县冠福工业园本公司董事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林福椿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74,924,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1%。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开展地区运营管理中心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人,代表股份 74,924,396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具体内容为: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分销业务,优化相关地区五天营销机构设置,公司拟在包括但不限于成都、沈阳、北京等地区建立地区运营管理中心。地区运营管理中心将按照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的运营模式对各区域的销售、仓储配送、研发设计、资金财务等业务进行全面管理。鉴于项目实施具有一定的难度,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洽谈土地征用(租用)事宜并签订相关合同;
2、洽谈、签订前期合作框架性意向书;
3、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计划;
4、项目具体实施,由董事会报具体方案经股东会另行审核。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张明锋、林涵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憨鼠责编: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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